2012年10月王某入职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任土建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无续签。2016年3月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王某工资,累计拖欠王某6个月工资之久。还再上班期间的王某来找靳律师咨询。靳文艳律师听取了王某的陈述,告知王某给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写明解除合同的原因。王某随委托靳律师处理。
靳律师接受委托后,给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通知王某可不用继续去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过仲裁开庭审理裁决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提起了一审。一审开庭时靳律师查询到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一辆没被冻结的车,随及时提起了财产保全。一审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因车辆已被王某保全,靳律师及时和执行法官沟通冻结、查封、扣车、拍卖保全车辆。王某在第一时间拿到了属于他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此案是由于王某有维权的法律意识,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在查询到用人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得以保全,才有执行的顺利。